第三章 唐代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
一、简述两税法实行的历史背景,并评价其得失。
(1)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遭到破坏。唐中叶均田制彻底破坏,不负担租庸调的人很多,导致少数人负担畸重,同时国家的租庸调收入也大幅度减少。
(2) 均田制下的等额土地不再存在,均田农民逃亡。由于保甲制度的存在,更多均田农民逃亡。
(3) 安史之乱以后赋役制度处于混乱状态。为了筹措收入,户税钱和地税、青苗钱等就日益加重。同时地方又采取了种种搜刮办法,各地封建割据势力都自谋收入,随意征敛,中央政府的收入却寥寥无几。
附:两税法主要内容
① 征税的基本原则:“以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 资产少者税轻,多者税重”。并明确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人“三十税一”。
就地落户,就地纳税,不论成年还是未成年。
② 简化税目。
税额不变,归并到两税之中,改变了税目繁多的纷扰状况。
③ 以州为单位确定征收额,计算每岁费用与上供之数“量出以制入”。
摊至每亩,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④ 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
⑤ 钱和实物兼纳,按田亩纳粮,按户等收钱
历史意义:两税法按财产征税的原则符合历史发展进程,基本适应于当时,乃至整个后期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各种变化,适应于人身依附关系削弱以后的土地制度、经济基础。它的出现既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的一个重要标志。
优点:
(1) 均田制彻底破坏,私有土地制发展的新形势下,是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转变的情况下,必然产生又唯一可行的新税制。
(2) 虽然并未减轻剥削,只在分摊办法上调整,使纳税人负担比过去公平合理(官吏和富户都要交税),任何人都要根据财产多少交税。
(3) 两税法将过去所有正税、杂税合并后确立一个税名,整理了混乱的征税制度,不许地方政府征收其他税。
(4) 国家不再干涉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合法化,大土地所有制获得巩固和发展。
(5) 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明显减弱,所有徭役全部并入两税,使早已出现的代役制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从法律上否定了徭役。
(6) 人口自由流动合法化,从此客户不再是非法的黑户口,不再需要地主庇护,人身依附关系松弛,也符合大土地制发展需要。
总的来说,适合私人大土地制发展,贫富分化加剧,人身依附关系削弱等一系列封建后期新特点,有历史进步性。两税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一直没有被取代,维持到了封建社会晚期。
缺点:
(1) 政局动荡,社会混乱,影响两税法的贯彻实行。原则未能真正贯彻,比如“不能加税”这一规定根本没有实现。
(2) 两税税额以大力14年基数为标准,除以土地数,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人口迁往税负轻的地方,税负不均现象越来越严重。
(3) 农民手中货币少,不得不低价出售农产品来交换。
总的来说,理论和实际执行中还有很大差距,还有很多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障碍。
附:租庸调法—是在均田制(北魏孝文帝改革)基础上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
租——每丁每年纳粟两石,所谓“有田则有租”。
调——随乡土所产纺织品,每丁每年纳绢二丈、绵三两,或(麻)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所谓“有家则有调”。 (以家庭为单位织棉织麻)
庸——则是丁男每人每年要为国家服役二十天,“无事则收其庸”(唐六典)每天折绢三尺,20天六丈;所谓“有身则有庸”。
——三者合称“租庸调法”
二、本时期内从哪些方面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后期之间的变化。
1.土地制度方面——均田制和部曲田客制逐渐被地主租佃制所取代
a) 唐代贵族官僚的受田,普及到品官中一切官吏,授田范围扩大了。
b) 唐代法令规定了僧尼和工商业者都可授田。表明地主与商人的结合以及商业资本转向对土地的掠夺。
c) 唐代限制土地买卖的法令,显然比前代放松。法令上限制土地买卖的时宽时严,给土地兼并的占有开了方便之门。
以上原因导致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庄园经济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发展起来。
2.赋役制度方面——按财产征收的两税法取代了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制
依据均田制而制定的“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按照财产原则征税的两税法终于代替了租庸调法。这是中国封建主义前后期转变的重要标志。
3.劳动者身份地位有所提高
a) 均田制遭到破坏,两税法得以实施,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削弱,人口的自由流动合法化。
b) 客户的人身权和社会地位发生变化:从不合法到合法,从荫附户转为封建国家的纳租户,最后进一步把客户编入八等、九等户中,使之制度化。
4.上层建筑领域的新变化:
军事制度——募兵制取代府兵制
选举制度——科举制逐渐取代推荐制,成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
文化方面——百花齐放,特别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