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1840-1894)
一、简述两次鸦片战争后外国从中国攫取的重要经济特权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危害。
《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再加上“利益均沾”,使中国割地赔款,丧权辱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国家。
(1) 协定关税与海关行政权
a) 协定关税:根据本国利益订立税则,实现关税保护,保护本国经济。但是后来中国海关不能保护本国工商业,而是为侵略者服务。
后果:中国绝大多数进出口货物征收小于等于5%的关税,中国成了关税最少的国家;进口税轻,出口税重,限制了工业的发展;多种进口商品获得免税优待(本应征收重税)。
b) 子口税制度:又叫“厘金制度”,《天津条约》规定外国支教一次子口税,税率2.5%,这就导致国货税重,洋货税轻。
后果:破坏了内地税主权。
c) 海关行政权的丧失
(2) 沿海贸易权,内河航行权及内地通商权:外国本应只能在制定口岸卸货,不能在内地航行和经商。
(3) 商埠、租界和领事裁判权:
商埠:凡外国胁迫国人开放通商的地区叫做商埠。一国应根据本国贸易需要,自己制定通商口岸,而且受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管辖。
a) 不平等条约,根据外国要求被迫开放,即“约开商埠”。
b) 商埠开放地点不限于沿江和陆地边界。
c) 外国人不仅可以停留贸易,而且可以租地建房、长久居住、甚至建教堂。
后果:外商获得特权和中国主权的沦落。
租界:是外国强迫中国政府在部分重要口岸城市划出的供外国侨民居住、经商的特定区,租界内的一切行政、司法、治安、财政均由外国管辖,中国政府无权过问,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大本营。
后果:是列强进行经济侵略和巩固既得利益的重要手段。
领事裁判权:亦称“治外法权”,即外国侨民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4) 片面最惠国待遇:即“利益均沾”。
最惠国待遇:原是国际通商条约中常用的互惠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也同样给予缔约国的对方。
但鸦片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都是单方面的,而且“利益均沾”成了外国侵略国共同掠夺中国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中国主权的危害特别大。
二、简述1840-1894年间外国对华商品输出的过程和变化,并分析其变化原因。
(1)五口通商时期的中外贸易关系(1840-1858)
a) 西方各国对华大规模商品输出受挫,未能迅速占领中国市场
b) 中国商品的出口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茶、丝出口增长很快
原因分析:外国工业飞速发展,但市场有限,商品积压,导致经济危机频发。五口通商以后本以为会有销路,但是中国直至1864年都是出超,因为
中国传统自然经济具有顽强的抵抗力;
中西方文化、习俗上的差别;
鸦片走私贸易不断扩大,吸纳了中国人民有限的购买力。
c) 后来,鸦片走私贸易猖獗,抵消了中国正常贸易中形成的有利地位。
(2)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外贸易关系的根本变化(1859-1894)
变化表现:
a) 输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商品数量激增
30年间,进口净值增长3.5倍,中国在贸易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1877年开始,中国年年入超,一直持续到1949年。这也是中国贸易半殖民地化的重要特征。
b) 商品构成发生变化,形成半殖民地化贸易结构
过去出口中丝茶占80%-90%,且主要出口茶叶,后来外国对中国产品需求范围扩大。中国开始出口低附加值的农产品和原材料,进口以机制工业消费品为主。
c) 价格结构的变化
脱离国内市场、农民生产成本,受国际市场支配。这就形成了不等价交换,我国不能自己定价。
d) 外国洋行控制中国进出口贸易
近600家外资银行和买办商业网,控制和垄断了进出口贸易。这就形成了外贸巨额逆差,出口商品以农产品和矿产品等原材料为主。
原因分析:
a) 两次鸦片战争,列强获得更多特权,清政府成为侵略工具,为商品输出扫清了道路。
比如增开商埠、沿海贸易、内河内地贸易;低关税、子口税是成本减少,为降价倾销创造了条件;鸦片成为了合法商品。
b) 印度、日本、锡兰茶叶大量种植,国际竞争激烈,中国垄断地位丧失,且外国生产生丝实现了机械化。
c) 各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飞速发展,生产成本下降。
生产:欧美 产业革命,劳动生产率提高,工业品价格下降,市场竞争力上升。
东西交通:苏伊士运河开通,欧洲到中国航程缩短了1/4;木帆船被蒸汽驱动的轮船取代,使运费下降,周转时间减少。
通讯发展:1871年上海到香港再到伦敦的海底电缆建成,可以得知更多关于行情、库存和期货的信息。
外资银行体系建立
这都使我国对外贸易与世界市场联系增强,为大规模商品输出创造了条件。
d) 服务于洋行的买办增加,逐步形成了遍及全国的买办商业网。